2021年1月4日,张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消防管理员,劳动合同期两年,试用期3个月。加入公司时,物业公司给张支付了工作服。物业公司的工作服申请规定称,员工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可以从工资中全额扣除工作服费用;试用期满未满一年的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职或被终止聘用,按聘用月份扣除工作服费用;员工工作满一年辞职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,不扣工作服费。
2021年2月27日,公司以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没有要求返还工作服,而是从他的月薪中扣除了工作服500元。为此,张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返还500元,他愿意返还工作服。
治疗结果
仲裁委员会支持张的仲裁请求。
个案分析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等证件,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其收取财物。
《劳动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bixu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anquan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,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。
工作服属于用人单位应提供的劳务商品。因为它可以约束员工的行为,为外界提供劳动保护,展示了企业形象。所以,提供工作服不能等同于买卖工作服。工作服的费用和正常佩戴中的损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。
因此,公司关于扣除工作服费用的规定无效。公司从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的做法构成了对工资的扣除,所以公司应该返还张某的500元,但可以要求张某返还工作服。